——冬奥的未来。
从另一个视角来看,冰雪少年也承载着冬奥的未来。
习近平经常勉励冰雪少年,“中国冰雪运动寄希望于你们”。借助冬奥会举办契机,中国通过教会一个孩子、带动一个家庭,“小手拉大手”的形式使得冰雪运动蔚然成风。这改写的不仅是“中国冰雪运动不进山海关”的历史,更是世界冬季运动的未来版图。
大众参与关乎体育未来。作为奥林匹克运动中的重要组成,冬季运动在世界范围内的普及程度远不如夏季项目。2014年,当习近平在俄罗斯索契提出中国“预计可以带动两三亿人参与”冰雪运动时,在场的国际奥委会主席巴赫为之动容。
有外媒以“宏伟的计划”描述中国“带动三亿人参与冰雪运动”的蓝图,特别称赞冰雪运动正成为中国孩子的一门必修课,并将此称为改变世界冬季运动的“巨大推动力”。
如今,这一愿景已然成为现实。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10月,中国全国冰雪运动参与人数达3.46亿人,18岁以下参与者就有0.46亿人。
中国冰雪少年,无疑是未来冬季运动图景中灵动的构成。
——世界的未来。
“一起向未来”,这是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的主题口号,也是全人类的共同追求。
2018年在与俄罗斯总统普京共同观看中俄青少年冰球友谊赛时,习近平说,比赛令人振奋,从中也看到了两国青少年的友谊。普京则说,希望这样的青少年冰球运动能成为两国友谊的新纽带。
冰球场上,你来我往才精彩,你追我赶共进步。冰球少年所呈现的,正如人类对未来世界的向往:于团结合作中互利共赢。
这与奥林匹克运动的题中之义不谋而合——国际奥委会将“更团结”加入到奥林匹克格言中,就是呼吁世界合作共创未来。
体育超越国界,友谊在少年中滋长,未来在此刻书写。
与冰雪少年在一起,习近平讲述一个“向未来”的冬奥故事。正如他常言,“自古英雄出少年”,如今冰雪少年初长成,他们在冬奥故事里写下的是中国与世界广阔的未来。(完)(图片素材来源:新华社、中新社、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官网)
出品人:陈陆军
总策划:王晓晖
监制:张红、夏宇华
策划:郭金超
统筹:梁晓辉、王凯
主笔:邢翀
视觉|编辑:张舰元、李雪瑶、马学玲
网络募捐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 金泽刚
近日,江秋莲与刘暖曦(曾用名:刘鑫)生命权纠纷案在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迎来终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暖曦需赔偿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从法律上讲,该案已画上了句号,但案结事未了。随后刘暖曦通过微博就赔偿款发起网络募捐,引发很多网友愤慨。目前刘暖曦账号已被禁言。这起事件也引发了公众对网络募捐所涉法律问题的关注。
根据我国慈善法相关规定,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由于慈善的公益特性,决定了自然人主体并不具备慈善募捐的资格,因此个人在微博就赔偿款进行募捐,呼吁网民进行打赏不属于慈善募捐的范畴。此类行为在性质上可定义为通过网络的个人求助行为。
对于他人发起的求助,社会大众或出于同情、怜悯等缘由而给予其物质帮助,这在性质上归属于民事赠与,对此,法律并未禁止。当然,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求助人不得采取欺诈等方式向他人求助,以获得捐款,还应当遵照事先说明的用途使用募捐款项,否则构成民法上的“欺诈”,即诈捐,诈捐是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
与此同时,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就此案来说,法院的判决已明确了其中的是非曲直,也尊重了人民群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念。司法判决弘扬的是人间正气,呼唤的是社会良知,热心助人者应该得到补偿和认同,自私冷漠者必须得到批评和惩罚。这不只是司法判决的法理所在,也是社会公序良俗的必然要求。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理解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的重要指引,即司法判决就应彰显公平正义,鞭挞丑恶自私。由此案说开,如果其他案件的当事人也因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中华传统美德的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而被法院判处承担赔偿责任,但又就赔偿款进行网络募捐,那么这一行为其实就是在向社会公序良俗发起挑战,在向社会主流价值观发起挑战,对此,相关网络平台要严格依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承担起相应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对相关当事人的一些偏激言论,乃至后续的网络募捐行为作出必要的限制和监管。
同现实生活中的“讨要”不同,网络属于虚拟空间,在网络上的“求助”不仅求助对象广泛,明显带有社会公共属性,而且便于美化自身角色,从而容易博取同情,进而获利。因此,对网络平台上的求助行为,特别是网络打赏等经济活动的监管亟待加强。对于是否将个人募捐求助纳入慈善法的规制范畴,值得进一步探讨。如果立法条件尚不成熟,亦可考虑在目前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增设关于“网筹型个人求助”的内容,因为完备的社会保障制度和慈善制度在外延上应当包括个人求助制度,个人求助的核心在于个人求助权利得到保障和实现。
无论如何,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不是什么钱都能在网上“讨要”。网络求助同样应当遵循民事行为的基本准则,而且,网络求助应当留给那些真正需要帮助的人,不能让网络平台为违法担责者博取同情、获取财物提供帮助。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教授,上海市嘉定区法学会副会长)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